案例:农民王某很早以前就外出闯荡,多年积累后,手中终于有了一些积蓄。不久前,他回到盛产鸭梨的家乡开办起一家果品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他打算把自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但当地信用社却认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能抵押,拒绝了其贷款请求。
解答: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的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因此,在试点地区,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土地承包权抵押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一是抵押权人为融资机构,涵盖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为农地融资提供服务的融资机构;二是抵押担保的债务范围以提供抵押的农户自身债务为限;三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发表于:2016-03-07 2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