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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可以“退股自由”吗?

IPA_27219
发表于:2016-03-07 20:06:27
IPA_27233
案例:自国家提出马铃薯主粮化战略后,在外开食品厂的田某回到家乡成立了马铃薯生产加工公司,并动员村民以土地入股,搞土地集约经营。村民们大都积极响应,纷纷入股。然而,毕竟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效益并未完全显现,去年底,入股村民分得的红利并不多。个别入股村民对此不满意,要求退股,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入股退股是自己的自由。可田某已经在土地上建起了马铃薯生产基地,引进了不少新技术,投入了大量资金,不同意个别农户的退股请求。    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等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一旦转让入股,就不能再随意要求退股。 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法》在第36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个别农户的退股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发表于:2016-03-07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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